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學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味麗 債務人張味麗債務人 蕭明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學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1月12
日起,邀同其餘債務人張味麗、蕭明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元整約定於103年3月12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按季浮動固定加碼1%計(目前利率3.887%)計算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除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外,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學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影本乙份及動撥申請書兼借據二份為憑。
(二)、詎債務人學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本金已於103年3月12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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