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黃沼桔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黃沼桔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