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夢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