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原豪 被告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2,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