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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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D-3298-8│1│1000│├──┼──────────┼───────┼──┼──┤│002│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D-3299-0│1│1000│├──┼──────────┼───────┼──┼──┤│003│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0-ND11435-0│1│1000│├──┼──────────┼───────┼──┼──┤│004│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0-ND11436-2│1│1000│├──┼──────────┼───────┼──┼──┤│005│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X-71-0│1│500│├──┼──────────┼───────┼──┼──┤│006│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0-NX-2068-9│1│412│├──┼──────────┼───────┼──┼──┤│007│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1-NX-4069-5│1│147│├──┼──────────┼───────┼──┼──┤│008│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2-NX-6072-0│1│354│├──┼──────────┼───────┼──┼──┤│009│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3-NX-8072-4│1│37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