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1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訴訟費用壹仟貳佰貳拾,此項裁定送達時未
獲會晤本人,於同年97年10月6日寄存公正派出所,已生達
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與否答詢表可稽,其起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其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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