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原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75,000元(165萬3
2),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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