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原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75,000元(165萬3
2),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