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簡字第307號原告 蔡雅玲 被告 郭元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