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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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07號

原告 蔡雅玲

被告 郭元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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