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坤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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