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裕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