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四八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郭全賢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三、一一九四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第一二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郭全賢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式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提再審聲請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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