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22號原告 余建農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立匯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立匯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立匯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4月30日以「毛邊切除器(一)」(下稱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核准,發給新型第M38901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年6月19日以(101)智專三㈤01029字第10120593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