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江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