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原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訴訟代理人 劉賜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有為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2,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