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曹麗珍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 曹陳富
曹峻源 曹朝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其起訴已繳納裁判費5,950元(基地部分應以公告現值算定標的價額,而非以申報地價),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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