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蕭守位 被告 廖學杞 上列被告廖學杞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蕭守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廖學杞(另被告陳國周部分已由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所連帶請求新臺幣620萬元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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