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謝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ㄧ年度司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ㄧ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清境佛羅倫斯│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2月25日│6,490元│CA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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