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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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簡 字第 341 號裁定(105.02.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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