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進明
劉俊龍 即 劉澄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