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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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號上訴人即告發人 蔡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101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之人,除當事人外,僅限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及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例外得由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縱使係告訴人或被害人,亦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而非得由自己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至第34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查上訴人蔡克強於本案係告發人,非前揭所述得提起上訴之人,是其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