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2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張柔遠 非訟代理人 胡桂蘭 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未檢附附表請補正(含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
、面額及票載日期等欄位),或更正聲請狀裁定准許公告事項之記載為「聲請人執有如所附止付通知書所列支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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