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 陳蓁蓁 被上訴人 謝峻傑 即 謝瑞忠 之繼承人
謝峻豪 即謝瑞忠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38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