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4號原告 范生湶 被告張笙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644 號裁定(110.10.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6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