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 游文添 相對人 劉柏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3月5日,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其餘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未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故依形式審查不予列入,惟此部分不影響後述抵押物應准為拍賣之認定,故不另為駁回之處分),再於106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300萬元(債權額比例6分之3)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嗣於108年3月25日由原共同抵押權人 林展震 即 林正寧 將其原有之債權額比例6分之2讓與聲請人,變更為6分之5),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公館鄉│ 鶴子岡 ││193││320│全部││├─┼───┼────┼────┼──┼────┼─┼──────┼────┼──────┤│2│苗栗縣│公館鄉│鶴子岡││633││2054│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846│鶴子岡段│鶴山村4│住家用、│第一層:103.90│陽台:19.96│全部│││││193地號│鄰鶴山│鋼筋混凝│第二層:99.24││││││││193之1號│土造│合計:203.14││││└─┴──┴────┴────┴────┴───────┴──────┴──┴────────┘附表二: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WG0000000│壹佰伍拾萬元│106年1月6日│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