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2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