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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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徐頌雅 律師

吳家豪 律師

被告 郭新政

盛竹

謝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77條之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郭新政應將附件所示影片、貼文刪除。㈡被告應連帶於報紙、Facebook網站刊登道歉啟事。經核原告聲明請求之事項,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為:3000元x2=6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詹雅筠

附件:

1、Facebook網站「誰摔死了 李新 」粉絲專業,108年2月22日發布「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9 潘朵拉 的盒子打開了」影片及貼文。

2、Facebook網站「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業,108年2月25日發布之貼文。

3、Youtube「誰摔死了李新」頻道108年3月6日發布「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9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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