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雅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所附緩起訴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8年2月11日履行完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雅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3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14、22、26、4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161件││├──┼───────────────┼───┼─────────┤│2│仿冒「Roots」商標之褲子│9件││├──┼───────────────┼───┼─────────┤│3│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69件│聲請書誤載為ARIRAS│├──┼───────────────┼───┼─────────┤│4│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48件│聲請書誤載為ARIRAS│├──┼───────────────┼───┼─────────┤│5│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衣服│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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