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泰銘(原名黃正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泰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泰銘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11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泰銘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黃泰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泰銘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泰銘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11月11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4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9年10月5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6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附表編號2至6、7至8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表:受刑人黃泰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04.28│101.02.11前│108.04.06前││││不詳時間│不詳時間│├──────┼─────────┼─────────┼─────────┤│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313號│偵字第4808號│偵字第4808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58│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8.05│109.08.31│109.08.31│├─┼────┼─────────┼─────────┼─────────┤│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58│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09.03│109.10.05│109.10.05│││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77號│字第14979號│字第14979號││├─────────┴─────────┴─────────┤││編號2至6業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02.09前│108.06.12│107.06.24前│││不詳時間││不詳時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8.31│109.08.31│109.08.31││││(原聲請書誤載108│(原聲請書誤載108│(原聲請書誤載108││││年,特予更正)│年,特予更正)│年,特予更正)│││││││││││││├─┼────┼─────────┼─────────┼─────────┤│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109年度易字第194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9.10.05│109.10.05│109.10.05│││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9號│字第14979號│字第14979號││├─────────┴─────────┴─────────┤││編號2至6業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計2次)│││├──────┼─────────┼─────────┼─────────┤│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07.10(2次)│108.08.0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76號等│字第8476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62│109年度上易字第662│││審││號│號│││├────┼─────────┼─────────┼─────────┤││判決日期│109.09.17│109.09.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62│109年度上易字第662│││決││號│號│││├────┼─────────┼─────────┼─────────┤││判決確定│109.09.17│109.09.17││││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17號│字第4197號│││├─────────┴─────────┴─────────┤││編號7至8業經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