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