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南勝 即寶祿商行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