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均沒收。
事實
一、黃俊斌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神仙水(內含第三級毒品「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gylone、bk-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在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異形KTV」任職期間,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凌晨某時許,在「異形KTV」包廂內,以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藉不詳、綽號「 阿城 」之成年男子,購買愷他命10包(共計毛重37.9480公克,純質淨重25.7134公克)及內含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神仙水20瓶(含瓶毛重375.36公克,純質淨重4.4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5日23時許為警方循線持搜索票搜索,自黃俊斌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上開愷他命10包、神仙水20瓶,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俊斌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張、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7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本件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黃俊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竟於「異形KTV」內任職,於任職期間在店內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共計毛重37.9480公克,純質淨重25.7134公克)及內含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神仙水20瓶(含瓶毛重
375.36公克,純質淨重4.45公克)而持有,數量非微,日後轉讓外流之機會甚高,對社會潛在危害性不小,另考量被告無前科記錄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學歷為二技畢業)、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驗餘總淨重33.9264公克,純質淨重
25.7134公克)、神仙水20瓶(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含瓶毛重375.36公克,純質淨重
4.45公克)係屬違禁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中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然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神仙水既均屬違禁物,自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用以包裝前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包裝袋10個、裝置第三級毒品神仙水所用之瓶罐20個,為被告所有之物,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自屬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包(毛重37.9480公克,淨重34.1480公克,驗餘淨重33.9264公克,純質淨重25.7134公克)。
編號2:第三級毒品神仙水貳拾瓶(毛重375.36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227公克,純質淨重4.45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