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8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輝 訴訟代理人 黃俊潔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玉櫻 訴訟代理人 李奇軒 反訴被告即被告 林清富
鄭秀天 訴訟代理人 李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反訴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提出之陳報狀附圖所示,反訴原告主張合併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則反訴原告即被告因提起本件反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即為反訴原告即被告對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價值,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97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苗栗縣○○鎮○○段)│(元/㎡)│(㎡)│││├──┼─────────────┼──────┼─────┼────────┼───────┤│1│第108號│3,700│204│119/400│224,553元│├──┼─────────────┼──────┼─────┼────────┼───────┤│2│第108-1號│1,800│128│119/400│68,544元│├──┴─────────────┴──────┴─────┴────────┴───────┤│合計293,097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