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願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願同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潘願同給付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惟查聲請人之請求權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是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始對於債務人發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業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潘願同,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意見可參)。聲請人於105年3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