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祐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期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同年3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