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債權人 陳佳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郁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依狀內原因事實欄所
載,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何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㈢確認本件清償期為何?已屆清償期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