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埔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恩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金生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24,000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之存證信函,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