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建字第95號原告 陳沅暘 被告 彭夙瑩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12月間,承攬被告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報酬208萬元。嗣後兩造合意追加系爭房屋2、3樓後方鐵窗、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線及開關(下稱追加工程),報酬為85,900元(與原契約範圍合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報酬共計2,165,900元。然原告僅給付1,648,000元,尚有517,900元未給付。 爰依 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17,900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系爭工程追加部分僅有2、3樓鐵窗,共計28,500元,其餘部分則已包含於原契約範圍。系爭工程遲延完工34日,原告應給付違約金70,720元。且原告就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施作後有附表所示瑕疵,依系爭契約第30條之約定解除系爭契約,原告並應賠償被告另行委由他人施工之損害546,179元,上開金額共計616,899元,以此與原告之請求抵銷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69頁第23至29行)
(一)兩造前簽立被證1所示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
(二)系爭工程有追加2、3樓後方白鐵窗,報酬共28,500元。
(三)原告遲延完工34日。
(四)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648,000元。
四、本件爭點(見本院卷第170頁第4至11行)
(一)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路及更換水管開關部分,是否屬追加工程?
(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過程有無被告被證7所述瑕疵?
(三)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30條解除系爭契約?
(四)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若干?
(五)原告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六)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若干?
(七)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賠償另行施作之工程款?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路及更換水管開關部分,是否屬追加工程?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
路及更換水管開關部分係追加工程,為被告所否認,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已難認其主張可採。
⒊且查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已記載電線插座更換、2F電
線開關換新、3F電線插座換新、4F電線插座換新(見本院卷第103、105頁),可認原告主張關於電線部分,應已包含於系爭工程中,非屬追加工程。且查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原告於112年12月12日向被告稱「提醒一下2、3樓房間要洗洞拉電線(冷氣用)」被告回復「OK」之貼圖;復於同年月14日,被告始向原告稱:「今天下午兩點過去簽約方便嗎?」(見本院卷第165頁)益徵兩造於簽立系爭契約前,已有就電線部分為約定。
⒋次查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已記載「1.5噸水塔」(見本
院卷第109頁),應可認關於安裝水塔之管線、開關,亦已包含於系爭工程中,非屬追加工程。是原告就逾系爭房屋2、3樓後方白鐵窗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
(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過程有無被告被證7所述瑕疵?⒈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4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主張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所示瑕疵存在,並提出
訴外人硯赫科技有限公司之驗屋檢測報告書為證。查該檢測報告書雖非經本院囑託鑑定,然就附表所示各項瑕疵,均有附上現場照片及儀器測量結果(見本院卷第77至90頁),亦與瑕疵記載互核一致。應認系爭房屋現有附表所示之瑕疵存在。再比對原告開立之估價單,亦可見附表所示瑕疵項目,均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約定之施作範圍(見本院卷第105至109頁)。是可知附表所示項目,確實為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瑕疵。
⒊原告雖否認有上開瑕疵存在,然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主
張。且原告復又稱被告有告知我有瑕疵,我說我想要去修繕,但被告不讓我修繕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2行),足見原告亦知悉其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尚有瑕疵。
(三)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30條解除系爭契約?⒈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1項第1款約定:「乙方(即原告)有
左列各項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時,應由保證人賠償之。⑴乙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者。」(見本院卷第45頁)⒉本件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附表所示瑕疵,已
如前述。且附表所示瑕疵中,尚包含鐵窗尺寸不合、牆面嚴重龜裂、插座無線路、浴室門無法閉合等顯而易見之瑕疵,堪認原告履行系爭契約有重大過失之情形,被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30條之約定解除系爭契約,應屬有據。
⒊原告雖辯稱被告不讓其進行修補等語。然查兩造間LINE對
話紀錄,被告於113年6月2日、7日、10日均有通知原告修補瑕疵,並於113年6月12日通知原告於1周內修補瑕疵,原告亦稱:「等等會去補修」(見本院卷第65至71頁)。
堪認被告已定期催告原告修補瑕疵,然於原告修補後,仍有附表所示瑕疵存在,是難認原告所辯可採。
(四)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若干?⒈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2項約定「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已完
成工程部分經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契約單價於解約10天內支付乙方承包金額。」(見本院卷第45頁)⒉本件被告未就原告完工與否為爭執,僅爭執原告遲延完工
及有瑕疵,亦未爭執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僅以違約金及瑕疵修補之損害主張與原告抵銷。是縱認系爭契約已經解除,仍應認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即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總報酬2,108,500元【計算式:2,080,000+28,500=2,108,500】。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648,0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即為460,500元【計算式:2,108,500-1,648,000=460,500】。
(五)原告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若干?⒈按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契
約後10日內開工,並於100工作天內完成。」(見本院卷第41頁)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由於乙方之責任未能按第4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天需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見本院卷第45頁)⒉兩造並不爭執原告遲延完工34日,已如前述。原告雖辯稱
逾期完工係因為系爭房屋壁癌嚴重,如未修補會爛掉等語。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其所辯可採。則以系爭契約總價2,108,500元計算,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應為71,689元【計算式:34×2,108,500×0.001=71,689】,被告僅主張70,720元,未逾上開範圍,其主張應屬有據。
⒊原告復辯稱扣除太多工程款云云。然系爭契約既為兩造基
於自由意思所簽立,兩造又無何等資力、議約能力顯然不對等之情形,本院自應尊重兩造間契約自由。況且以逾期每日1/1000計算,縱使逾期100日,即約定工期之1倍,亦僅生工程總價1/10之違約金,亦難認有何違約金過高之情形存在,是原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六)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賠償另行施作之工程款?⒈按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
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次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原告)有左列各項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時,應由保證人賠償之。」(見本院卷第45頁)⒉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附表所示之瑕疵,且被
告得解除系爭契約,均如前述。而就附表所示之瑕疵,被告另委由訴外人禾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修補更換,支出546,179元,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此部分之出,應認屬被告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依上開約定,被告應得向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
⒊縱上所述,被告得向原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共計616,899元【
計算式:70,720+546,179=616,899】,已逾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460,500元,是於抵銷後,原告即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原告本件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7,9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於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編號項目編號項目11樓客廳天花板滲水242樓前陽台窗戶密合度不足21樓客廳天花板含水率超標253樓臥室1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31樓客廳變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263樓臥室2插座220V未通電41樓廚房三合一門 矽利康 破損未填實273樓臥室2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51樓廚房地面排水孔泥塊283樓牆面兩處預留插座無線路61樓廚房洩水坡度不足293樓客浴室天花板線路無浪管及固定蓋71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泥塊303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泥塊81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313樓客浴室門無法閉合91樓客浴室插座無漏電斷路功能323樓客浴室門檻下方混凝土育壁磚接合處滲水101樓客浴室窗外鐵皮矽利康未填實333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111樓後陽台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343樓客浴室插座漏電無斷路功能121樓陽台洩水坡度不足353樓客浴室窗戶外牆鐵皮矽利康未填實132樓後陽台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363樓前陽台窗戶矽利康未填實滲水142樓臥室2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373樓前陽台洩水坡度不足152樓臥室2牆面嚴重龜裂384樓客廳三合一門矽利康未填實162樓客浴室窗外鐵皮矽利康未填實394樓客廳插座無接地線172樓客浴室天花板線路無浪管及固定蓋404樓後陽台地面排水孔泥沙182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異物414樓後陽台插座無接地線192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424樓後陽台窗戶密合度不足、矽利康未填實滲水202樓客浴室壁磚填縫不實434樓後陽台積水212樓客浴室積水44後陽台洩水坡度不足222樓前陽台矽利康未填實454樓前露臺洩水坡度不足232樓前陽台洩水坡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