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0七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八法庭再行協商訊問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盈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