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珍┌───────────────────────────────────────────────────┐│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6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裕泰水電材料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18,900元│CA0000000│95年7月5日│││司林參郎│德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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