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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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森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及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略載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6月1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3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65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65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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