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銳粮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銳粮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銳粮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