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敏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敏雄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92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