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GURUNGUD.指定辯護人法扶律師 羅興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GURUNGUDIMBAHADUR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GURUNGUDIMBAHADUR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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