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顏孜潔 被告 盧寬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