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張舜傑 被告 劉意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8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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