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翰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李宗翰前因殺人未遂、重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7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7月9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6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