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聲請人 林邱麗芬
林柏宏 林品安 林孝仁 張林鶴 郭林美 林孝義 林美凰
前列五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里金林曹草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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