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雄具保人楊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明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楊國文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10100333號),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及住居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應訊,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拘提及囑託拘提之結果,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25日中檢輝履101助291字第060016號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