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茲查受刑人甲○○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2年上訴字第2733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