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9號原告 何建誠 被告 趙育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育慶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69號),經原告 何健誠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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